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绿化管理,改善校园生态环境,创造绿色校园,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《四川省绿化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绿化管理坚持科学种植,合理养护的原则,做到春要裁、夏要剪、秋要理、冬要保,遵守一年四季不放松的“流水式”管理体制。
第二章 绿化工作职责与要求
第三条 因地制宜栽种花草树木,春秋有花草,冬季有绿树,夏季花团锦簇,树木枝繁叶茂,管理好花木,无攀折践踏等毁坏现象。
第四条 热爱学校的绿化工作,树立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思想,认真学习花草树木栽培知识,不断提高养护种植业务水平。
第五条 负责全校花草树木的管理养护工作:
(一)负责校园花草树木种植;
(二)适时修剪花草树木,修整花坛,做到草坪花坛无杂草,保持树形好且无枯枝;
(三)及时浇水,适时施肥,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,确保花草树木繁茂生长;
(四)负责做好花草树木的补栽和移植工作;
(五)保持绿化带内基本无杂草、无死树。
第六条 负责全校绿化地的卫生,确保绿化地无纸屑、杂物。
第七条 为各种会议场所、活动场所、办公室摆好观赏植物,并做好护理工作。
第八条 看护苗圃及校内盆景内的花木,不得擅自处理或送给他人。
第九条 对校内有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。
第十条 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,及时维护保养,不得私自转借他人。
第十一条 利用环境实施素质教育,利用环境的潜在教育功能,向学生传达学校的办学思想、教风和学风、文化氛围和文化底蕴,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情感的熏陶。
第十二条 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,服从管理,及时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。
第三章 绿化工作管理办法
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校园绿化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养护与管理。
第十四条 建立绿化责任区的管理制度,责任到人,遵守校园花木维护保养规则。
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筑物、道路、公共设施等进行绿化合理布局,制定绿色校园发展规划,确保绿化面积达到和超过总面积的40%,并逐年有所增加,逐步实现花园式和园林化校园模式。
第十六条 根据季节有计划地栽种花草树木,做到种一棵活一棵,栽一片成一片。定期进行松土、除草、浇水、施肥,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。
第十七条 校园绿化凡名贵、常绿盆景、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,应根据树种、规格、数量进行登记造册,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账。凡出现自然枯死、萎谢的,必须由绿化管理人员填写注销单经后勤管理处处长、分管校长签字后才能销账;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、萎谢,应追究管理者与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 校园以及有关部门四季摆放的盆景、花卉,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校园,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。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校园,门卫必须凭后勤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放行,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,在进校时应先到后勤管理处登记注册,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。
第十九条 因施工、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,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后勤管理处缴纳绿化补偿金,用以补偿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。
第二十条 对擅自移植、砍伐树木的,责令其赔偿损失。
第四章 绿化养护标准与要求
第二十一条 绿化养护标准
(一)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,管理得当,植物配置科学合理,达到黄土不露天;园林植物生长健壮,新建绿地各种植物2年内达到正常。
(二)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,分枝点合适,枝条粗壮,无枯枝死杈;主侧枝分布匀称、数量适宜、修剪科学合理;内膛不乱,通风透光。
(三)花灌木开花及时,株形丰满,花后修剪及时合理。绿篱、色块等修剪及时,枝叶茂密,整齐一致,整型树木造型雅观。行道树无缺株,绿地内无死树。
(四)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,叶片大小、颜色正常。在一般条件下,无黄叶、焦叶、卷叶,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%以上。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,结果枝条在10%以下。
(五)花坛、花带轮廓清晰,整齐美观,色彩艳丽,无残缺,无残花败叶。
(六)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,绿化覆盖率40%以上,草坪内无杂草。草坪绿色期: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;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。
(七)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,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、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。
(八)绿地整洁,无白色污染(树挂),对绿化生产垃圾(如树枝、树叶、草屑等)、绿地内水面杂物,重点地区随产随清,其他地区日产日清,做到巡视保洁。
(九)绿地完整,无堆物、堆料、搭棚,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。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、堆料、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。
(十)种植:草木花卉种植。常年定型花坛,指令性草花种植区,全年更新2次。幼苗由苗圃供给,种植后要及时管养,要求长势良好。
(十一)成活:新种树木特别管护,及时浇水、修剪、培土、扶正、绑桩、治虫等,成活率要达到 90%以上,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%。
(十二)防治病虫:病虫害控制及时,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、活虫;叶片上无虫粪、虫网。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%。大面积防治病虫害每年不少于 4 次。无病害率达到 85%,无虫害达到 90%以上。
(十三)植物修剪: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。修剪要求:保持修剪的几何面基本平整,大部分枝条长短差不超过2—4公分,枯枝剪除。全年不少于4次(4月中旬、6月下旬、9月下旬、12月下旬);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。要求无枯枝、死树、徒长枝。
(十四)除草:杂草高度不超过 10 厘米,按 100 平方米计算,每平方米不超过 10 株,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。每年不少于6次(春季开学前、5月1日前、7月1日前、8月15日前、10月1日前、12月1日前)。
(十五)浇水施肥:按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,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2次。
(十六)清理:绿化区域土地平整,无杂物、枯枝烂叶,砖石不超过 3 立方厘米,除下的杂草、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。
(十七)种植及临时劳动:完成当年树木种植、搬迁任务,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校庆、节日、会议会场的绿化。
(十八)创建优美的校园环境和清新的文化氛围,并在这种环境中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能力,培养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,达到环境育人、绿色育人的目的。
第二十二条 绿化养护要求
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:
(一)禁止随便砍伐、挖掘、搬移树木,如建设需要和移植更新,要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。
(二)禁止在树上钉钉子、拉铅丝、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被。不得将自行车等物品倚靠在树干上。
(三)禁止践踏草坪、在草地上进行体育活动;禁止在草坪上、廊亭内吃饭、饮酒;禁止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。
(四)禁止在绿地上任意堆放物品、停放自行车堵塞交通,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搭建、影响观瞻或者损坏花木和公共设施。
(五)禁止擅自折枝摘花、采集种子、果实、剪折枝叶,不得攀爬校内树木。
(六)禁止向草坪、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、纸屑、吐痰、泼倒污水。
(七)禁止污损校内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,不得在校园绿化区的建筑物上乱涂乱画,影响美观。
(八)绿化点、风景区域是供全校师生员工工作之余和课后休息、观赏的公共场所,要保持整体美观,景物设备完好,要求人人遵守公共卫生。
(九)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,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。对偷窃花木、破坏绿化者,除批评教育外,要视情节予以处理;对积极维护本规定,保护绿化有功者,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。
第五章 校园土地、道路管理办法
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
(一)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、出借、租赁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。
(二)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,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,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,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。
(三)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,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;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、牌碑或其他标识物,不得随意架空拉线。
第二十四条 道路管理
(一)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
1.道路平整,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;
2.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减速带、防护栏和照明、排水等设施整洁、完好;
3.在道路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、电信、邮政、电力、环境卫生、消防、供水、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,并保持整洁。
(二)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、改道、设障或封道。
(三)因安全、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、设障或封道,须事先向安全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履行审批手续,申明持续时间,恢复日期和责任人,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。
(四)未经批准,严禁各类建筑或修理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,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,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,且须在限定时间内恢复道路原样;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,后勤管理处须及时予以修补,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。
(五)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,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和安全标志,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。必要时应当设置隔断物或者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,加强安全管理。施工完毕后,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,恢复设施完整,确保道路安全畅通。
(六)学校师生、家属和住户都有维护校园道路整洁卫生的义务。禁止行人随地吐痰、随意丢弃烟头和其他杂物;禁止通行车辆抛撒垃圾和其他杂物;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,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。
(七)绿化环卫科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,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,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。
(八)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应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,载重车辆必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,不得超负荷碾压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8181801威尼斯环卫绿化管理办法》(川工科〔2022〕60号)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