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,根据2002年12月28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(修订))
第四条
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;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,应当采用规范词;外国人名、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,应当注明原文。